(2017)皖1622民初4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郁凤英与陈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凤英,陈家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166号原告:郁凤英,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陈家珍,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郁凤英诉被告陈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郁凤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凤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郁凤英负担。审判员 王宝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