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35号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X月X日,文盲,陕西省旬邑县人,住旬邑县太村镇唐家村,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68********。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的(2017)陕0429执435号被执行人唐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财产刑)中,被执行人唐某某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人民币7000元,现该罚金已上缴国库,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43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健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二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