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传泽、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泽,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642号申请人:李传泽,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振江,男,孟村回族自治县高寨镇李店子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申请人:周波,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民族,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原告李传泽与被告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传泽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在价值65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65000元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河北冀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河北冀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俊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