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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四川新聚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雄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新聚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雄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86号原告:四川新聚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粟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雪,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雄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东城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方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俊,女,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系公司员工。原告四川新聚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雄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新聚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新聚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原告四川新聚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宇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彭 海书 记 员 陶悦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