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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龙万中与被告何林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万中,何林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202号原告:龙万中,男,汉族,1958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何林洲,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建江,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龙万中诉被告何林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龙万中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林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万中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万中撤回对被告何林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龙万中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