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龙万中与被告何林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万中,何林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202号原告:龙万中,男,汉族,1958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何林洲,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建江,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龙万中诉被告何林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龙万中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林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万中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万中撤回对被告何林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龙万中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