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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袁润娥、周倩与被告白焕光、白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润娥,周倩,白焕光,白晓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02民初2238号原告:袁润娥,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原告:周倩,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白焕光,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白晓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原告袁润娥、周倩与被告白焕光、白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润娥、周倩,被告白焕光、白晓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润娥、周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5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6月22日,被告白焕光借原告袁润娥、周倩人民币50万元,约定月利息11000元,并出具借条。2016年8月22日,被告白晓鹏又转借二原告人民币50万元,约定月利息11000元,并出具借条。二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诉至法院。被告白焕光承认二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借款是被告白晓鹏所用,且在2016年二原告已经同意将该笔债务转移给被告白晓鹏,应由被告白晓鹏归还该借款,其作为中介人只负责催促被告白晓鹏归还借款,不承担归款责任。被告白晓鹏承认二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白焕光、白晓鹏承认原告袁润娥、周倩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二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白焕光、白晓鹏以借款人的身份于2016年8月22日向二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条上未约定借款期限,二原告可以随时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白焕光、白晓鹏在二原告索要借款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故二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白焕光以其为中介人辩称不承担归款责任,对此二原告予以否认,且被告白焕光自己在借条中删掉“中介人”,署名“借款人”表明其在该民间借贷中的身份,因此被告白焕光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焕光、白晓鹏归还原告袁润娥、周倩借款500000元。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白焕光、白晓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海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阳阳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