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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执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德洪申请执行管清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洪,管清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德洪,男,1972年3月25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管清杰,男,1986年3月4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德洪与被执行人管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管清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管清杰归还还申请执行人杨德洪砖、砂款7440元,执行申请费50元,合计749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122执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穆 晗审判员 胡 海审判员 徐治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