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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杨晓东与湖北宜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余智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东,湖北宜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余智华,汪海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609号原告:杨晓东,男,汉族,1985年10月2日出生,住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程,湖北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湖北宜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588214308R。法定代表人:余智华,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余智华,女,汉族,1976年5月27日出生,住宜城市。被告:汪海波,男,汉族,1976年9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余智华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东诉被告湖北宜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余智华、汪海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晓东负担。审判员  何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 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