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晓玲与杨惠明、周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玲,杨惠明,周小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2526号原告:黄晓玲,女,汉族,1990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杨惠明,男,汉族,1981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现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周小群,女,汉族,1987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现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乃铸,茂名市电白区小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黄晓玲诉被告杨惠明、周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15时,原告黄晓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晓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黄晓玲负担。审 判 长 梁少英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丽云罗扬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