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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晓玲与杨惠明、周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玲,杨惠明,周小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2526号原告:黄晓玲,女,汉族,1990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杨惠明,男,汉族,1981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现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周小群,女,汉族,1987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现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乃铸,茂名市电白区小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黄晓玲诉被告杨惠明、周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15时,原告黄晓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晓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黄晓玲负担。审 判 长  梁少英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丽云罗扬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