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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祖应与徐良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祖应,徐良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126号申请执行人陈祖应,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徐良俊,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祖应与被执行人徐良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祖应与被执行人徐良俊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执1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陈青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飞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