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2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高四清与张文生、张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四清,张文生,张文娟,张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105号之一原告:高四清,女,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文生,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张文娟,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张保成,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高四清与被告张文华生、张文娟、张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高四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四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徐长社审判员  游俊岭审判员  贾立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悦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