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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3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俊超与郭金明、圣华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俊超,郭金明,圣华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市博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1561号原告:魏俊超,男,汉族,1950年7月16日出生,户籍地洛阳市。委托代理人:李晓辉,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金明,男,汉族,1969年8月8日出生,户籍地新安县。被告:圣华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以北、景观一支渠以南世贸中心。法定代表人:郭金明,董事长。被告:洛阳市博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中段富地国际大厦B-1607室。法定代表人:郭金明。原告魏俊超与被告郭金明、圣华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市博晟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魏俊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俊超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孔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谢雨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