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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江德清、天津高明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德清,天津高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江德清,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德诺石油管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李卫东,天津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高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33-77。法定代表人:刘建华。本院在执行江德清与天津高明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建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