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13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张志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张志方,陈润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3500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石竹路3号广发金融大厦商铺101-103、109、110及办公207、401-801、902。法定代表人:陈健松,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钊,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申请人:张志方,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被申请人:陈润南,女,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申请人张志方、陈润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志方、陈润南所有的价值377670.99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数额的款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志方、陈润南所有的价值377670.99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数额的款项。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龙泽云人民陪审员 翟 菁人民陪审员 梁玉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玉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