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5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5721号原告: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677号、685号、687号3幢6-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25173873M。法定代表人:潘咪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丁,男,成年,汉族,住所慈溪市。原告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旭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