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修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修山,陈修长,陈修领,陈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79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70614978-X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修山,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修长,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陈修领,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陈向东,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本院在执行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修山、陈修长、陈修领、陈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2014)成商初字第1790号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长 邓扬宇审判员 庞宗景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家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