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立民与兰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妍妍,安石,付宏伟,牛剑野,张会军,兰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财保6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赵妍妍,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安石,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付宏伟,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牛剑野,男,198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会军,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兰兰,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王立民与被申请人赵妍妍、安石、付宏伟、牛剑野、张会军、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黑1181财保163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赵妍妍、安石、付宏伟、牛剑野、张会军、兰兰的工资账户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担保物为王立民所有的财产。申请人王立民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王立民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兆麟区建筑面积77.89平方米住宅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