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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氏与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氏,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2551号原告:赵氏,女,193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和涛,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倩倩,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XX,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华,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寿春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1388XT。负责人:丁增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梅,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氏诉被告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氏撤回对被告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616元,由原告赵氏负担。审判员  于圣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