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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宁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刑初287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某某,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民权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7]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李红红、被告人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宁某某醉酒后驾驶粤B×××××号黑色奥迪轿车,行驶在民权县南华街道办事处车站南路与冰熊大道交叉口,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4.5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理化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视听资料、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10000元,下剩罚金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伟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