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段进江、孙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进江,孙志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114号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县城光明路。法定代表人:赵金水,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该联社职工。被告:段进江,男,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孙志军,男,1963年6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段进江、孙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赵永会审判员 刘二喜审判员 刘子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