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27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段进江、孙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进江,孙志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114号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县城光明路。法定代表人:赵金水,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该联社职工。被告:段进江,男,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孙志军,男,1963年6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段进江、孙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赵永会审判员  刘二喜审判员  刘子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