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魏顺同、任江林诉四川鑫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刘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顺同,任江林,四川鑫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刘渊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1376号原告:魏顺同(曾用名魏顺国),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告:任江林,女,汉族,生于1974年3月,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四川鑫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充县。法定代表人:李立平,经理。被告:刘渊,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顺同、任江林诉被告四川鑫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刘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顺同、任江林分别于2017年6月5日、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顺同、任江林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顺同、任江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顺同、任江林负担。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