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司救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世芳、肖万平、肖伟诉黄春秀、张雪东、陈秀英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决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世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鄂0624司救执96号申请人:张世芳,女,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漳县武安镇双柏树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61********。本院审理原告张世芳、肖万平、肖伟诉被告黄春秀、张雪东、陈秀英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鄂0624民初439号判决,判决被告黄春秀、张雪东、陈秀英赔偿申请人和肖万平、肖伟30000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无赔偿能力,无法将赔偿款项给付到位。鉴于申请人生活十分困难,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和《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申请人申请,决定对申请人张世芳进行司法救助,在本决定下达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救助金5000元。审判员 全建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倩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