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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2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光明、蒲光兴与何锡银、黄自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光明,蒲光兴,何锡银,黄自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2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光明,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申请执行人蒲光兴,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何锡银,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黄自容,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光明、蒲光兴与被执行人何锡银、黄自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何锡银、黄自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何锡银、黄自容共有的坐落于宜宾市翠屏区××××A区×幢××层×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宾市翠屏区字第00170×××号、宜宾市翠屏区字第00170×××号)一套。期间,申请执行人胡光明、蒲光兴同意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何锡银、黄自容共有的房屋实债权,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俊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