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保良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草南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草南村第三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良,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草南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草南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1民初1294号原告刘保良。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草南村民委员会。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草南村第三村民小组。原告刘保良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草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草南村委会)、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草南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草南三组)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军卫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赤文肖组、人民陪审员杨盼民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草南村委会委托代理人、被告草南三组负责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二被告合法村民,自原告出生时户口就在二被告处。2014年草南村整体拆除改造,在拆迁分配房产过程中与原告情况相同的村民均分配到18平方米的房产,但二被告仅给原告分配9平方米。2015年二被告再支付分配款时向原告少分配2500元。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向二被告反映此事无果。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再分配9平方米的房产及分配款2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草南村委会、草南四组辩称,按照村上两委会的奖罚条例,原告只能享受10%奖励,这也是给原告之母的奖励。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刘惠平出生于草南村三组并落户于该组,婚后未将户口迁出。原告之父户口在外地也未迁入。原告出生后于2004年4月13日获得独生子女证,于2011年8月10日落户在被告处。2014年草南村整体拆迁,在拆迁分配过程中,每个村民分得安置房90平方米,2015年分得征地补偿款28500元,原告与其母均享受了该村民待遇。2014年7月31日草南村两委会制定了“关于草南村各组独生子女土地补偿款的有关政策解答及奖罚条例”,规定:一、双女户及姑娘户享受土地款奖励10%。二、双农户独生子女享受土地款奖励20%.三、、、、、、、、、、、。据此,认为原告之母系嫁农女却未迁出,原告之父户口又在外地,故以原告家系姑娘户予以10%奖励.上述事实,有(2004)灞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户籍本、独生子女证、草南村两委会奖罚条例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户籍在被告村组,且享受了安置房及征地补偿款的村民待遇。草南村两委会奖罚条例系对本组村民的奖罚制度,原告虽是独生子女,因其父户口在外地,不享有该村的相关待遇,故被告仅对其母作为该村村民进行奖励并无不当,为维护村民自治组织的相对统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保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军卫审 判 员 赤文肖人民陪审员 杨盼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梦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