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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34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袁吉祥与胡金风、胡风仙、田兆民、田晓丽、田晓磊、胡美华、胡金霞、胡立田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吉祥,胡金风,胡风仙,田兆民,田晓丽,田晓磊,胡美华,胡金霞,胡立田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34民初8号原告:袁吉祥,男,汉族,退休工人,住长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世灿,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金风,女,汉族,家庭妇女,住长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丽(系胡金风之外甥女),女,汉族,个体商户,住长岛县。被告:胡风仙,女,汉族,家庭妇女,住长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道明(系胡风仙之子),男,汉族,无业,住长岛县。被告:田兆民,男,汉族,无业,住长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丽(系田兆民之女),女,汉族,个体商户,住长岛县。被告:田晓丽,女,汉族,个体商户,住长岛县。被告:田晓磊,女,汉族,家庭妇女,住长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丽(系田晓磊之姐),女,汉族,个体商户,住长岛县。被告:胡美华,女,汉族,家庭妇女,住长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颖(系胡美华之女),女,汉族,个体经商,住长岛县。被告:胡金霞,女,汉族,家庭妇女,住长岛县。被告:胡立田,男,汉族,个体养殖户,住长岛县。原告袁吉祥诉被告胡金风、胡风仙、田兆民、田晓丽、田晓磊、胡美华、胡金霞、胡立田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袁吉祥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吉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吉祥撤诉。案件受理费3313元,减半收取计1656.5元,由原告袁吉祥负担。审 判 长  葛健敏审 判 员  徐承清人民陪审员  王广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晓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