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陆锋亮与罗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锋亮,罗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423号原告陆锋亮,男,生于1993年4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罗均,男,生于1985年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锋亮与被告罗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锋亮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罗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锋亮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均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锋亮撤回对被告罗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锋亮负担。审判员 王云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小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