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磊、梁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某,梁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952号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子仪大街锦绣1号观邸。法定代表人:惠某某,系该联社理事长。被告:崔某,男,1977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瓜坡镇。委托代理人:梁晓娟,女,1981年2月8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赤水镇。被告:梁某,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赤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崔某、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苏新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