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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朱某、张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2刑初28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因吸毒成瘾严重,于2017年2月16日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7〕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谭玉芳,被告人朱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张某某均系吸毒人员。2017年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在位于本市XX区XX租住地,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郑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颗约0.18克,赃款已挥霍。同年2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在本市XX区武汉XX酒店9321号房间,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某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约0.2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0.15克。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在该酒店门口,将其中的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0.18克、甲基苯丙胺0.15克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出售给熊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随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朱某抓获归案,当场从被告人朱某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0.3克、甲基苯丙胺3.19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毒品及毒资照片,书证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微信截图、酒店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人熊某郑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张某某的供述,毒品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09克,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3克,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朱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随案移送赃款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柏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