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572王莉芳与董杰、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莉芳,董杰,王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57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莉芳,女,汉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泗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赵彬,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董杰,男,汉族,1978年9月8日出生,住泗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韬,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丽娟,女,汉族,1980年1月19日出生,住泗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醒,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莉芳因与被上诉人董杰、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莉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8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晓玲审判员 高曼莉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芳芳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