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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0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丹与祁亚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祁亚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10684号原告刘丹,男,汉族,1979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祁亚伦,男,汉族,1981年3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上列原告刘丹(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祁亚伦(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本案相关情况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双方存在多笔借款关系。2016年6月15日,原、被告双方经过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一份,载明:“本人祁亚伦将于2016年8月20日前将刘丹借款80000元(¥80000)悉数还清。”后被告陆续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45000元,剩余借款本金35000元尚未偿还。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祁亚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丹借款借款本金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祁亚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房 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殷小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