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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1085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高波与葛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波,葛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1085民初721号原告:高波,女,1970年7月3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葛彬,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高波与被告葛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立案。原告高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克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静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