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黑1085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高波与葛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波,葛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1085民初721号原告:高波,女,1970年7月3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葛彬,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高波与被告葛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立案。原告高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克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静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