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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鸿博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邹素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鸿博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邹素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389号原告:成都鸿博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抚琴小区抚琴街南三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133743129833。法定代表人:袁晓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桂琼,女,成都鸿博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邹素琼,女,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成都鸿博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邹素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鸿博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鸿博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鸿博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鸿博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荣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