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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许福巧、严晓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福巧,严晓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6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福巧。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严晓岚。再审申请人许福巧因与被申请人严晓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12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福巧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程序严重违法,因此,作出的判决申请人不服。二、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三、许福巧承担担保责任偿还义务,违背我国《担保法》和“公平原则”理由。故依法请求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借贷关系清楚,证据充分。在张岸青向严晓岚出具的借据上,许福巧有明确的担保意思的表示,因此,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支持。许福巧主张的一审程序严重违法,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对于许福巧的该申请理由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许福巧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福巧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