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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苏保华、山东省科学院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保华,山东省科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2执610号申请执行人:苏保华,住济南历城区。被执行人:山东省科学院,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苏保华与山东省科学院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孙志彬审判员 张维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永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