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执5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龙立宝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立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5047号被执行人:龙立宝,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本院在执行龙立宝罚金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工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蔡红虹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二日书记员 方 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