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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执5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龙立宝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立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5047号被执行人:龙立宝,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本院在执行龙立宝罚金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工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蔡红虹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二日书记员  方 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