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艳与赵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赵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81民初2596号原告:王艳,女,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被告:赵加林,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原告王艳与被告赵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加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赵加林向原告王艳借款,原告同意借给被告三张信用卡使用,总额度为60000元。由于被告未按期还款,2016年4月,原告收回信用卡。2016年9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承诺于2017年3月14日归还。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按约及时还款。被告赵加林发表书面答辩意见称,借条是原告王艳强迫被告赵加林所写,赵加林一直偿还信用卡的欠款,但信用卡王艳自己也在消费,其提供信用卡还款记录8份。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提供三张信用卡给被告使用。2016年9月14日,被告赵加林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内容为:“借款人姓名:赵加林,性别:男,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江苏省仪征市谢集乡六松村同心组,于2016年9月14日向出借人王艳,身份证号码,借款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借款期限180日天,月利率0.8%,于2017年3月14日归还本息。如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人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出借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赵加林使用原告王艳的信用卡,经双方确认,被告赵加林欠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被告赵加林借款后负有及时偿还的义务,现原告王艳要求被告赵加林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加林辩称借条是受原告王艳强迫所写,因其未举证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赵加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加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艳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赵加林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账号:11×××57)。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糜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