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次英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次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刑初1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次英,女,1940年4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文盲,农民,住隆回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响林,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诉一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次英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王双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次英及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律师张响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次英系隆回县金石桥镇导群村12组村民,与被害人陈某5系夫妻关系,一直感情不合,陈某5经常殴打张次英。2016年6月30日17时许,张次英与陈某5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陈某5随手拿起1根木棒朝张次英的右肩和左肩各打了1下,其孙子陈某2见状将木棒抢下。后陈某5离家往外走。不久,张次英见陈某5从马路返回,便从家中拿起陈某5打她的那根木棒朝陈某5走去,二人在屋前池塘边相遇。张次英遂双手举起木棒,朝陈某5的右耳部位打了1下,陈某5的头部及上身随即栽倒在池塘里,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5系被他人持钝性物体(如木棒)打击头部致颅骨骨折、硬脑膜破裂、脑组织挫碎外溢死亡;张次英全身多处损伤,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提取笔录,医院诊断证明,抓获经过,证人陈某2等人的证言,法医学尸检鉴定,物证鉴定,现场检验、勘查笔录,谅解书,被告人张次英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次英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次英辩称没有伤害致死陈某5的故意;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案发后,被告人张次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平时表现良好,且系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次英与被害人陈某5系夫妻关系,两人感情一般,陈某5经常殴打张次英。2016年6月30日17时许,张次英与陈某5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陈某5随手拿起1根木棒朝张次英的右肩和左肩各打了1下,其孙子陈某2见状将木棒抢下放在地上。陈某5走至屋外的马路上,张次英走到儿媳郑某屋前的坪里,将身上的伤情给郑某看。不久,陈某5从马路上返回,张次英见状便拿起陈某5打她的那根木棒朝陈某5走去,二人在屋前池塘边相遇。张次英双手举起木棒,朝陈某5的右耳部位打了1下,陈某5随即栽倒在池塘里,一双脚露在水面。闻讯赶来的陈某3和陈某2父子将陈某5从池塘里拖出后送往医院救治,陈某5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2时许死亡。经鉴定,陈某5系被他人持钝性物体(如木棒)打击头部致颅骨骨折、硬脑膜破裂、脑组织挫碎外溢死亡;张次英全身多处损伤,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6月30日下午,隆回县金石桥镇导群村张次英与丈夫陈某5因家庭琐事发生打架,张次英用木棒将陈某5打伤,陈某5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年7月1日,隆回县公安局金石桥派出所民警卢某、王某在隆回县第二人民医院将在医院治疗的张次英抓获归案。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地点为湖南省隆回县金石桥镇导群村12组陈某5家附近及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3、提取笔录证明,2016年7月1日,隆回县公安局民警在案发现场马路上提取了血样1份,在陈某5屋后提取案发时陈某5所穿黑色外裤1条、浅蓝色内裤1条。2016年7月1日,隆回县公安局民警在隆回县第二人民医院调取了被告人张次英的相关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书中证实张次英多处软组织挫伤;脑萎缩;右尺骨茎突陈旧性骨折;高血压。4、隆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隆)公(法)鉴(尸检)字(2016)02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明,根据尸检情况分析:死者陈某5右顶颞部青紫区,依其形态特征符合钝性物体(如木棒)打击所致,该打击致右顶颞部颅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硬脑膜破裂,脑组织挫碎外溢。左颞部挫擦伤,左颞部颅骨凹陷性骨折,该损伤呈外轻内重特征,符合摔伤所致损伤。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是死亡的直接原因。鉴定意见:死者陈某5系被他人持钝性物体(如木棒)打击头部致颅骨骨折、硬脑膜破裂、脑组织挫碎外溢致死亡。5、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邵公物鉴(法物)字(2017)003号物证鉴定书证明,送检的1号检材(现场地面带血迹的泥土)和2号检材(陈某5的血样)在15个基因座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LR)为9.55×1015。6、隆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隆公刑鉴伤检字(2016)第0701号法医学人身检查报告及照片证明,伤者张次英右下颌见1.8×1.6㎝的青紫肿胀,右肩部见8×12㎝青紫肿胀,右手背虎口处见3×1.5㎝的青紫肿胀,左上臂外侧见12×6.5㎝的青紫肿胀,左肩部见1×1㎝的青紫肿胀,右手所戴手镯严重变形。伤者全身多处挫伤,累计面积达182.38㎝2,构成轻微伤。7、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30日17时许,他从集市回到家里,听到爷爷(陈某5)和奶奶(张次英)在吵架,走过去看到爷爷拿了1根木棒(长大约1米,直径约5厘米)打奶奶,打在奶奶的脸部、肩膀等处。他将爷爷手中的木棒抢下放到地上,劝爷爷奶奶不要吵了。爷爷朝大马路上走去,不知道什么时候,奶奶将地上的木棒捡在手上了。大约过了十分钟,爷爷从外面走回来,站在屋旁边的池塘边上骂奶奶,奶奶拿着木棒走到爷爷身边,他听到身后响了一声,回头一看,爷爷已倒在池塘里。他将爷爷从池塘里拉了上来,看见爷爷的耳朵、鼻子、嘴巴里面都在出血,他父亲(陈某3)赶过来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他和父亲一起将爷爷送至医院。听奶奶说起因是土里的草长蛮深了,爷爷不愿去除,奶奶骂了爷爷,爷爷就用木棒打奶奶。爷爷和奶奶平时的关系一直不好,经常吵闹,几年前,爷爷用1个不锈钢的水桶打了奶奶的头部,奶奶还住了几个月的院。8、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30日下午5时许,她在屋侧的鸭棚搞卫生,听到公公陈某5和婆婆张次英在吵架,陈某5不知从哪里拿起1根木棍朝张次英身上打了两三棍,其中1棍打在张次英的肩部。她当时隔着塘喊莫打了,陈某5打人后将木棍丢在塘边的马路上到外面玩去了,婆婆张次英走到她屋前的坪里,将身上的伤给她看。不到十分钟,陈某5从外面走回来,张次英看见后边骂边向陈某5走去,陈某5也回骂。两人边骂边走近,在塘边走到一起,张次英从地上拿起先前陈某5打人的棍子,横着打向陈某5的头部,陈某5就一头栽倒在塘里,只有一双脚在外面,她要儿子陈某2把陈某5从水塘里拖上来。她丈夫陈某4见状和陈某2一起开车将陈某5送到医院抢救。陈某5与张次英经常为点小事就骂架,互不相让,陈某5在骂的过程中喜欢动手打张次英,顺手拿着什么东西就往张次英身上打,两年前,陈某5操起1只铁桶砸张次英的头部,铁桶都砸凹了。张次英被打后就经常流鼻血。9、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30日17时许,他骑摩托车从外回家至S312道与导群12组村道路口时,看见父亲陈某5在S312道路的候车亭坐着,母亲张次英在他家屋门口的马路上,当时听到母亲在骂父亲。他骑车至家门口,发现父亲掉在屋前的池塘里,上半身俯卧状趴在池塘里,腰下部位露在塘坎上,他儿子陈某2和母亲张次英在池塘边。他就要陈某2将父亲拉上来。父亲被拉上来后,身上湿透,右边耳朵处流了血。他和陈某2赶忙将父亲放在自家小货车上送至医院救治。第二天凌晨2时许,他父亲在家中过世。10、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30日19时许,他接到妹妹陈美娇的电话说父亲摔在池塘里不行了,要他赶紧回家。他从怀化直接到隆回县人民医院,看到父亲正在人民医院的重症监护室抢救。父亲带着氧气罩,右边脑袋的太阳穴附近肿起,医生说受伤的地方有淤血,医生说治好的机会很渺小。他们就用救护车将父亲送回家里,第二天凌晨2时许,父亲去世。11、证人陈某1和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30日下午5时许,他吃了晚饭走出家门,看见哥哥陈某5和嫂子张次英边吃饭边在骂架,他上前劝二人不要吵了,讲完后就到对面的马路上散步,后看见陈某5也往马路上走来。过了半个小时左右,他散步回到屋前的坪里,张次英手中拿了根木棒,跟他讲陈某5用此木棒将其手打肿了。因陈某5与张次英两口子经查吵架,一吵架陈某5就喜欢动手打人,他也管不了,就出去了。此时,陈某5从外面回来,张次英就拿着木棒走向陈某5,讲“你总是打我,我也给你打一下,看你痛不痛”,就扬起手中的木棒朝陈某5的头部打了1下,陈某5被打倒在水塘中。陈某2等人见状就将陈某5拉了上来,后送到医院没抢救过来。张次英年纪这么大了,身体也不好,希望政府从轻处理。1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她从马路上经过时发现张次英家门口的水塘上有很多人,走过去看见陈某5躺在水塘边的路边上,身上是湿的,听人讲是陈某5要打张次英,张次英就用木棒打了陈某5,陈某5就摔到水塘里,脑袋受伤了。张次英瘫坐在旁边,她与彭某、唐某一起把张次英扶到家里。她看到张次英的眼睛被打青了,两只手都被打肿了。陈某5与张次英夫妻关系一般,陈某5脾气比较暴躁,一吵架就动手打张次英。13、证人唐某、彭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下午5时许,她俩一起到张次英家,看到陈某5倒在张次英屋边的塘坎上,头上还有血,当时陈某5还能抬起头左看右看,说不出话。陈某3送陈某5去医院,她和彭某、李某2就将张次英扶起送到张家。陈某5和张次英两口子经常骂架,但没见过他们打过架。陈某5在外面和气,但对家人脾气很大,骂妻子、子女都不注意场合方式的。14、谅解书证明,陈某5生前兄弟姐妹及子女、亲属对被告人张次英的行为表示谅解,恳请公安、检察机关免予对张次英刑事责任的追究。15、被告人张次英的供述证明,她16岁与丈夫陈某5结婚,婚后感情一般,陈某5经常打她,曾用铁钳、铁桶、棒锤等东西打过她。2016年6月30日下午5时许,她与陈某5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互相对骂,她要陈某5出去,并用手将陈某5的背往外推了一下。陈某5发火了,到厅屋外面拿起顶篱笆门的木棒,双手举起木棒对着她的脑壳打,她偏了一下头,打在右肩及下巴,接着,陈某5又举起木棒打在她的左手臂上,陈某5举起木棒打第三下的时候,她孙子陈某2来了,陈某2就去抢木棒,第三下打在她的右手背上,木棒被陈某2夺下来放回篱笆门边,陈某5就走出去了,陈某2也回家了。陈某5走出去没多远,她看到陈某5气冲冲地返回来,怕陈某5又拿木棒打她,就拿了篱笆门边的先前陈某5打她的那根木棒对着陈某5走过去,边走边说:“你还用棒棒来打我,我也打你一下试试,看你痛不痛”。走到屋前的池塘边时,就同陈某5对上面,她双手举起木棒由左往右朝陈某5扫过去,本是想打肩膀的,却打到右边耳朵部位,陈某5被打后一头就栽到池塘里,脸朝下,身体倒在塘沿上。这时候,陈某2跑过来将陈某5扶了起来,她看见陈某5的耳边出血就哭了,村民彭某、唐某将她扶到院子的坪里。她儿子陈某3赶来了,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将陈维仁送到隆回县人民医院去了。16、户籍资料证明,被害人陈某5和被告人张次英的基本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次英因家庭琐事持木棒打击丈夫陈某5的头部,致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在本案的起因上,被害人陈某5存有过错,案发后,被害人的亲属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张次英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张次英系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可对张次英从轻处罚。张次英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张次英辩解提出没有伤害致死陈某5的故意,经查,证人郑某、陈某1和的证言及张次英的供述均证明了案发时张次英持木棒打击了陈某5的头部,法医鉴定陈某5的死因系被他人持钝性物体(如木棒)打击头部致颅骨骨折、硬脑膜破裂、脑组织挫碎外溢致死亡,张次英主观上虽不追求致死陈某5的结果发生,但其伤害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陈某5死亡的结果发生,应对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次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丽忠审 判 员 王彦懿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