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622号原告申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洋县磨子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常某某,陕西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某甲,男,汉族,农民,系被告之父。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申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承担。审判员 段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索小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