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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邓凤莲与巢湖市明达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凤莲,巢湖市明达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218号申请执行人:邓凤莲。被执行人:巢湖市明达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潘忠兰与巢湖市明达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已生效(2016)巢劳人仲调字第622号仲裁调解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公司财产(机械、设备等),因无处理价值,申请人同意暂不作处理。另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958元,实际执行到位360元,未执行标的为6598元(不含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家鹏审判员  付 友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