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6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6389江阴市联达五交化有限公司与江阴华东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联达五交化有限公司,江阴华东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389号原告:江阴市联达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南大道南侧璜塘上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华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杨宦路8号。法定代表人:陆洪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华,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联达五交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华东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联达五交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阴华东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联达五交化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联达五交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阴华东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阴市联达五交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