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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韦节甫与韦喜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节甫,韦喜民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697号原告:韦节甫,男,194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翠艳,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喜民,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节甫诉被告韦喜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节甫于2017年6月5日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韦节甫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节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韦节甫负担。审判员  张昭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