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军与张琦、马利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马利军,张琦,北京锦轩坊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220号原告刘军,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马利军,男,1986年7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张琦,女,1988年7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北京锦轩坊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世纪房山区燕山羊耳峪。法定代表人马利军。原告刘军诉被告马利军、张琦、北京锦轩坊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军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利军、张琦、北京锦轩坊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军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利军、张琦、北京锦轩坊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对被告马利军、张琦、北京锦轩坊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贾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