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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4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尔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尔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010号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68885889L),住所重庆市合川区石马街下街102号第134号门市。法定代表人:王世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礼树,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系公司职工。被告:蒋尔忠,男,汉族,1963年6月11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尔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被告已于庭外和解,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熊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