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终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瑞丹得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瑞丹得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东方东路19号外交办公大楼D02-0-0501A。法定代表人:大原浩一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冰,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瑞丹得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284房间。法定代表人:邴兴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静,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电中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瑞丹得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871号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日电中国公司于2017年6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日电中国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志雄审判员 王 贺审判员 郭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