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品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38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品,男,1985年4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2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逮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丽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陈品酒后驾驶苏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宿埠线由北向南行驶至4KM+688M处时,撞到路边垃圾桶后摔倒,致本人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被告人陈品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品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巩某、陈某、李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或者调取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监控截图、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及相关人员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品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 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