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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民初3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江苏正楷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正楷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3582号起诉人:江苏正楷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58107807T,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黄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查雪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登才,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6月2日,本院收到江苏���楷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江苏正楷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与常州立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签订的多媒体设备购销合同;2、由常州立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66万元,并按银行贷款年息4.85%承担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退还日止的利息,由起诉人江苏正楷科教设备有限公司退还66台一体机;3、由常州立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因违约给起诉人造成的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损失346500元、运输费1.6万元,合计3625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和被起诉人于2014年6月27日签订了多媒体设备购销合同,约定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提供LT-760P65安卓+微软i5配置一体机66台。起诉人按约履行了66万元的付款义务,但被起诉人却未能将约定的双系统一体机及时交付起诉人,多次维修多次整改多次交涉后均无果。2017年3月22日,起诉人委托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再次函告限被起诉人在收函之日起20日内将涉案66台一体机安卓系统通过重新安装方式,实现与微软系统完全独立并运行的“双系统”功能,可被起诉人收函后明确拒绝履行义务,致起诉人按约定购买的具有双系统性能的一体机的目的仍不能实现。按照法律规定,起诉人可解除合同,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0月,起诉人江苏正楷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曾以常州立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过诉讼,诉讼请求与本案的诉讼请求相比基本一致,只是在上次诉讼时,多了要求被起诉人承担安装费1.98万元、维修费0.5万元、交通费0.5万元三项主张。2016年8月3日,对江苏正楷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上次诉讼,本院作出了(2015)新孟商初字第033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江苏正楷科教设���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后江苏正楷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依法提出了上诉。2017年2月24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4民终308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江苏正楷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已经由两份生效的裁判文书所固定,现原告再次提出起诉,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故对于江苏正楷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再次起诉,本院不能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江苏正楷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华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