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2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岔分理处与刘培文、韩存弟、张社军、刘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岔分理处,刘培文,韩存弟,张社军,刘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614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岔分理处,住所地府谷县哈镇大岔村。负责人柴裕,系该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永飞,系该分理处员工。被告刘培文,男,汉族,1988年10月29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韩存弟,女,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张社军,男,汉族,1972年4月20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刘姣,男,汉族,1988年1月6日出生,住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岔分理处与被告刘培文、韩存弟、张社军、刘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永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