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2244徐英与无锡麦瑞芝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英,无锡麦瑞芝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1民初2244号原告:徐英,女,198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告:无锡麦瑞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杜鹃西路23号。法定代表人:唐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红,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胜祥,该公司员工。原告徐英与被告无锡麦瑞芝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瑞芝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英,被告麦瑞芝公司委托代理人秦晓红、田胜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英诉讼请求:麦瑞芝公司支付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工资13523元。被告麦瑞芝公司辩称:1、结欠徐英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工资数额应为10753元,应扣除徐英缺勤9天所造成的多发工资、全勤奖和社保补贴等部分。2、因公司股东互不配合,给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正常经营带来不良影响,该公司无力支付工资。徐英陈述其确实缺勤9天,但是系麦瑞芝公司因经营停顿等原因要求其不要去上班,不应扣除其工资。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本院对各方当事人以下没有争议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欠条、未发放汇总表、2017年2月21日前制作的考勤表、银行交易明细。本案相关情况双方一致确认如下:一、工作岗位:2016年5月25日签订劳动合同,会计工作二、结欠工资的期间:2016年年12月至2017年2月三、2017年1月2月日平均工资:207.9元四、离职时间:2017年2月21日五、徐英申请仲裁时间:2017年3月24日仲裁请求支付工资。六、仲裁结果:不予受理。七、结欠劳动报酬直接证据:麦瑞芝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出具了结欠徐英13523元的欠条和未发放汇总表,该两份证据上也有麦瑞芝公司田胜祥签字确认八、其他: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徐英的工资中社保补贴700元不再要求麦瑞芝公司给付。判决结果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庭审中一致确认徐英缺勤9天,但徐英称系麦瑞芝公司要求其不去上班的。该陈述有麦瑞芝公司出具的欠条和该公司又出具的未发放汇总表前后两次予以印证,本院予以支持。且在考勤表制作后麦瑞芝公司才出具欠条确认结欠工资13523元,故对于麦瑞芝公司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徐英的工资中社保补贴700元不要求麦瑞芝公司给付,此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故麦瑞芝公司还应给付徐英1282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无锡麦瑞芝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徐英支付工资1282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无锡麦瑞芝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代理审判员 彭云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燕萍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