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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3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国贤伟与长春胜亿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贤伟,长春胜亿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653号原告:国贤伟,男,住辽宁省昌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德,吉林振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胜亿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6号国际大厦A座18层1820室。法定代表人:鲜明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贤伟与被告长春胜亿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国贤伟于2017年6月12日以“劳动者与长春胜亿劳务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偿还拖欠工资时间为2018年7月份”为由,书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国贤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贤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应收取5.00元由原告国贤伟负担、退还原告国贤伟88.00元。审判员  张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丹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