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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建亮与晋中市交通运输局、晋中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亮,晋中市交通运输局,晋中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702行初23号原告李建亮,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寿阳县。被告晋中市交通运输局,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76号。法定代表人赵俊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郭永贞,山西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中市人民政府,地址榆次区新华街199号。法定代表人王成,职务市长。委托代理人王利,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员。委托代理人陈照君,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员。原告李建亮不服被告晋中市交通运输局和晋中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告晋中市交通运输局和晋中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建亮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亮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亮负担。审 判 长  苗夺刚审 判 员  李静波人民陪审员  张文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梦恺 更多数据: